婚宴办了,结婚证却迟迟未领,男方“自愿赠与”的30万元该归谁?法院判了
2026-09-16 10:44 上观新闻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
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本质系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所给付,性质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双方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等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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