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破解噪声扰民 环境治理的必答题

2026-09-18 06:45   央视新闻客户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劲: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特别关注到这个问题。以往认定噪声污染,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噪声排放超标,并且造成扰民后果。而生态环境法典修改了这一规则,噪声污染不再以超标作为唯一判定标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同样可以认定构成噪声污染。主观感受并不是判定噪声扰民的必要条件。

  噪声作为一种感觉型公害,它和常人的忍受限度、一般的感觉、大家反映的情况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够单凭感觉不好,就认定是噪声扰民,这个时候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机构进行噪声测定,同时也可以对低频振动,特别是低频噪声进行测定,像商住楼的一楼或地下室,经常会有这种情况。

  噪声治理升级

  法典构建多元纠纷化解体系

  过去我国治理噪声污染,依据的是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如今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独立成编、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最大的变化和核心突破是什么?

  汪劲:主要有三方面突破。

  第一,强化了源头预防机制。法典明确要求,在项目规划、选址阶段,就要重点评估社会生活噪声等各类噪声是否会产生妨害、扰民问题,若存在扰民隐患,就不应在此选址布局,这是非常关键的前置治理手段。第二,法典对噪声污染的法定概念进行了拓展完善。第三,拓宽了噪声纠纷的解决渠道和治理机制。多数噪声扰民纠纷,可以通过邻里调解、物业、居委会协调,或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