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婚期间“自愿赠与”的转账,退婚能返还吗?
2026-09-18 16:07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法官 闫光鹏: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我们查证认为这笔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张先生和李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具体返还比例,法院要进行全面考量。
闫光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约20万元。
“自愿赠与”备注不是返还挡箭牌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现实中类似婚约财产纠纷屡见不鲜,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哪些情形返还、哪些不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