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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标准收费!济宁发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6-09-19 08:43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就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停车场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收费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宿、餐饮、零售等相关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借节假日通过不正当手段大幅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有不履行价格承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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