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铁外放声音最高罚1000元”,还要关注什么?
2026-09-20 16:28 光明日报客户端
作者:晏文龙
日前,《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是第十六条——有关公共场所活动噪声管控的部分。该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跳广场舞产生噪音污染、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外放声音,拒不改正的,可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噪声与公众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但治理起来又比较困难。首先,它涉及观念冲突的问题,部分人群没有生活噪声的意识,不会认为广场舞声音、手机声音是一种污染,属于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尤其是城镇化的过程中,既有新老城市居民因不同生活习惯产生的代际冲突,也有非城镇居民进入城市工作生活,代入了原本的生活习惯后,引发的认知观念矛盾。
其次,它涉及理顺法律执行的问题。此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对社会生活噪声处罚做出明确规定,对拒不改正的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被刚刚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吸收,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的一部分。但是,对于排放生活噪声,特别是地铁外放声音这类随机性比较高、但违法情节又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直接执法并不现实。由此,产生了管理的真空地带,导致了法律上有人管,实际上没法管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