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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德州人,参加部门自发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是工伤吗?法院这样判!

2026-09-21 08:57   德州社保微信公众号

  人社局认定邹某受伤为工伤。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因工外出类工伤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即事故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二是起因条件,即事故因工作原因所致。

  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关于“工作原因”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邹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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