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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明起施行 起草组主要成员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愈发复杂。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救济渠道受阻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21日)发布,共计24条,9月22日起开始施行。

  如何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和“先刑后民”原则?如何设置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等配套规则,确保案件处理体现公平正义、做实定分止争?哪些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台中国之声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起草组的主要成员。

  如何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法院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注重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这部司法解释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始终,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同时发力:

  一方面,坚持诉权的实质保护。比如,为避免动辄以涉及刑事犯罪为由干扰对民事案件的依法受理,导致当事人救济受阻,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况下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以及如何审理、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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