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放射性药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20日。《征求意见稿》是对198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而形成,共九章五十九条,进一步完善放射性药品管理法规制度。
《征求意见稿》所称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包括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放射性核素标记药物。《征求意见稿》提出放射性药品管理基本要求,阐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单位的责任,划分放射性药品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药品追溯等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放射性药品研制和创新,支持放射性新药临床推广和应用。
《征求意见稿》按章节阐述放射性药品研制和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在药品研制和注册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放射性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在申报资料中提交相关前体或者配体、配套药盒、放射性核素及放射性核素发生器等研究资料。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评放射性药品时,对相关前体或者配体、配套药盒等一并进行审评,即时标记配套药盒也可以单独申请药品注册。在药品生产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放射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放射性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放射性药品质量负直接责任。放射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放射性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