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完离职手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全身多处骨折,法院:是工伤
2026-10-14 08:40 工人日报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本案中,小王于2025年11月18日14时许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公司于当日18时47分完成离职审批,因此小王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24时,事故发生时小王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以小王已办完离职手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合理通勤过程中的安全权益。本案中,小王前往公司的目的是办理离职手续,该行为实质属于结束劳动关系的正当环节,其离开公司返回住所的过程应视为下班途中。如将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后直接返回家中的过程排除在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将导致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保障缺少必要环节,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小王所受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依法应予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已办理离职手续”
绝非“不认工伤”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