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者不开口、医务人员不敢说,地方立法明确:艾滋感染者负有主动告知伴侣的法定义务
2026-10-16 13:40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郑雪倩提醒,“双轨告知”制度下,医疗机构的代为告知并非随意启动,应严格限定在“感染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且需基于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审慎判断;代为告知的对象应严格限定为条例所明确列举的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不得扩大范围,防止隐私过度泄露。
邓利强同样强调“特定对象告知”与“公开”的界限。他认为,赋予医疗机构的是对“特定对象的告知”,而非“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法律禁止的是个人信息的公开泄露,不是对高危人群的风险提示。从法理上讲,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并非绝对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可被适度限制,而告知对象是即将或已经进入亲密关系的特定人,发生隐私大范围扩散的风险较低,对感染者的影响更多是关系层面的调整,不至于引发公众歧视等严重后果。
邓利强还提到,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医疗机构代为告知可能发生告错人等情况,医师遇到一次就可能面临投诉、追责甚至停职的情况,可以同步建立保密协议与最小必要披露规则,只告知足以防范风险的信息,同时进行告知不当的责任界定与免责规则,“让医师敢用、能用这一权限”。
郑雪倩说,医疗机构在代为告知时,应注重方式方法。可考虑先进行医学指导,引导感染者自行告知,确有必要时再启动代为告知程序。代为告知的同时,医疗机构仍须严格遵守《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保密义务——“告知”不等于“公开”,不得公开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代为告知仅针对特定对象进行单独告知,而非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