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者不开口、医务人员不敢说,地方立法明确:艾滋感染者负有主动告知伴侣的法定义务
2026-10-16 13:40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循序渐进逐步探索
面向未来,“双轨告知”制度是否有望从少数地方立法向全国层面推广?
在郑雪倩看来,国家立法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强制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逐步探索。《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仅笼统规定了告知义务及告知对象,对于实操中的程序性细节未作明确规定,在全国层面完善制度时应当出台配套措施,重点明确告知时限、告知方式、代为告知的启动条件,并同步强化保密义务约束机制,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告知方式、代为告知的启动条件、保密义务的强化等方面的内容,也须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邓利强则建议,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并造成他人重大健康损害的,法律责任、判决理由与量刑标准等。在保护感染者及其亲属的同时,也要关注医师履职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建立医务人员保障机制:制定操作规范、保密协议、免责规则与申诉渠道,破解“告知也担责、不告知也担责”的困局。
郑雪倩认为,“双轨告知”制度的最终指向仍是公民自觉。“更关键的是提升全社会的公民素质,使人们形成自觉尊重权利、主动履行义务的习惯,而非事事依赖国家强制力。”她建议,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反歧视宣传教育,消除社会对感染者的歧视和偏见,为感染者主动告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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