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不等于“同意直播场所”
2026-10-20 14:25 人民网-观点频道
这类争议并非没有现实注脚。江苏苏州一家火锅店直播顾客用餐,法院认定商家未经同意将顾客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判令其公开道歉并赔偿顾客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湖北武汉一位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明确拒绝拍摄,却仍被探店视频拍到并上传网络,经法院调解,平台赔偿1万元。湖北红安县检察院还针对多家餐馆、酒吧违规架设直播设备、长时间对准消费者跟拍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张贴直播提醒标识、规范拍摄行为。这些案例说明,镜头对准具体消费者,早已不是“拍个环境”那么简单。
当这类争议越来越多,靠消费者一次次“自己发现、自己投诉、自己举证”来解决,显然不是长久之计。直播从线上走进餐厅、景区,新的营销方式也带来新的法律关系,对权利边界也应相应探讨。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已要求平台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审核、投诉处置等机制。平台和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把规则说清楚:哪些情形需要事先告知、哪些拍摄需要征得同意、哪些镜头必须打码或回避,让商家在举起镜头前就心里有数,也让消费者在面对镜头时有明确的权利预期,而不是等直播结束后再寻找维权路径。
直播可以让美食更热,让风景更火,却不能为了让画面“看起来更真实”,就把毫不知情的人变成免费的流量道具。公共场所不是商家的“免责背景板”,消费者更没有义务拿自己的肖像,为商家的流量买单。
责编:王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