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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难受”,顾客理发时突发疾病死亡,店员“掐人中”施救反被索赔46万余元

2026-10-23 17:30   法治日报

  滕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应当与行业经营特点及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滕某系自身潜在疾病突发离世,美发屋无事前预见、主动防范与规避的可能性。店员在紧急危急时刻主动救助,属于自愿紧急救助行为。施救方式虽存在一定瑕疵,但救助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紧急救助免责条款,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有限义务,而非兜底的无限责任,无需对顾客因自身特殊体质、潜在未知疾病引发的突发意外承担预判与防控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的设立初衷,正是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不让施救者流汗又流泪。紧急险情下,普通人的施救行为难以做到绝对专业规范,若因施救方式存在细微瑕疵便追究责任,会极大挫伤公众善意施救的积极性,引发“不敢救、不愿救”的社会困境。

  (法治日报)

  

责编:杨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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