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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上市公司6年财务造假,判赔7.74亿元

2026-10-27 17:30   海报新闻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同时,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4名高管给予警告并罚款。2025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2025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判决金通灵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785993.38元,给付律师费25万元。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适用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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