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意外受伤,副业收入损失能计入误工费吗?
2026-10-30 08:58 工人日报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一场交通事故致使王某甲和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甲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随后,宋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宋某在本职工作外兼职做外卖员,关于兼职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虽其提交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据,但其工资收入并不固定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依据相关法律,按其从事的行业标准即辽宁省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宣判的一起案件中,兼职外卖员尹某同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鉴于其提供的工资截图不足以准确反映其真实的收入和误工状况,法院参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的数据酌情判定误工费。
误工费条款如何完善?
“面对新业态的发展,误工费的相关条款可以在衔接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于副业收入的认定要求,以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杨复卫建议,如果同时具备“持续性”“劳动对价性”“因果关系的正当性”3项要件,即可认定副业收入损失的存在,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则由法院综合考虑收入波动情况、投入时间精力、同行业平均水平等因素合理酌定。这一思路更契合兼职劳动者收入形态多样化的现实,也更符合误工费“填补实际损失”的制度本意。
杨复卫认为,在现行规定对兼职收入的适配性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最高法可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兼职收入纳入误工费赔偿范围”的裁判规则,以减少实践中的“模糊地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