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1700元就被“限高”?一点不冤,还有人欠500多元就列入了“失信”
2026-10-30 11:01 央广网
近日,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公布一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其中一名31岁女子的执行标的为1700元,法院公开其照片征集财产线索,引发热议。欠这么点钱也值得“限高”?公开照片算不算侵犯隐私?“限高”了就是“老赖”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
“有些人觉得欠几千块不至于动用‘限高’,这其实是对执行制度的常见误解。”李泽瑞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的触发条件只有一个,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律条文没有设置最低金额门槛。“无论标的多少,只要没有按期履行,法院依法就有权采取限高措施。”他还指出,金额小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具备清偿能力;明明有能力却刻意失联、拒不履行,限高反而更具正当性。
对于“公开被执行人照片是否侵犯隐私权”的疑问,李泽瑞表示,“法院的公示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公开当事人肖像,不需要经当事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样赋予法院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职权。“公示照片的核心目的是准确识别身份、征集财产线索、督促履行义务,属于法定职责的必要范畴,并不构成对隐私权与肖像权的侵犯。”同时他也提到,执行公示并非毫无边界,各地法院普遍遵循“必要最小”原则,通常仅公开姓名、年龄、肖像及部分脱敏的身份信息,不会披露详细住址、私人联系方式等纯隐私内容,兼顾执行效率与人格尊严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