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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6-11-05 17:13   商务部

  商务部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全文:

  2020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6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54.4%—267.4%,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11月17日,应中国正丙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4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正丙醇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正丙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46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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