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5-07-25 13:55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供电主体:
为规范全市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直供环节用电价格行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数智化转型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暨科技创新推进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双千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要求,现对全市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供电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积极落实转供电价政策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要求,除损耗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严格规范电费收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