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被“兼职”的消火栓签收,耽误了救火谁担责?
2025-07-27 13:04 法治日报
依据消防法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对消火栓长期被快递占用的情况未进行有效巡查、制止和清理,属于失职行为。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快递员、收件人)导致消火栓失效并延误救火,且物业公司管理失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如果因快递放入消火栓箱内,影响灭火器材的取用和消火栓的正常操作,延误火灾扑救的最佳时间,相关方会承担哪些责任?
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火灾受害者(如受灾住户、商户)有权向侵权方索赔,除引起火灾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外。收件人、快递员、快递公司、物业公司等对延误火灾扑救导致损失加重等有过错的主体,将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对受害者遭受的房屋损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承担连带或按份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收件人主动要求快递员将快递存放消火栓(明知或应知其违法性),其指示行为与扑救导致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过错责任。快递公司的系统未拦截“消火栓”地址或未培训员工识别风险,属于管理失职,同样构成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