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差评“会得癌症”?回应来了
2025-08-11 09:36 “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
记者注意到,如今,商家两条回复已被折叠,无法看到。
因差评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近年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因差评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各地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费者的合理批评得到法院支持而赢得官司,也有消费者被法院认定为恶意差评而追究其责任。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曾关注到,当下,在外卖、二手交易等线上平台,由于买卖双方各执一词,有年轻人化身“赛博判官”(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受邀评判评论合理性、交易纠纷等的大众评审员——记者注),面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场面,作出自己的判断。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上述法条分别从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的角度确定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的权利。
人民法院报提醒,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乃至批评,相较于监督而言,其对经营者的影响程度更轻,更应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应容忍消费者的非恶意差评,把消费者的评价权、监督权视为鞭策和激励,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网络截图
消费者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应把握好评价的分寸和尺度,要基于事实发表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不恶意诋毁,不侮辱、诽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