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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被刑拘?专家普法解读

2025-08-13 06:33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12日消息(记者费权)近日,杭州某演出场所发生的一起猥亵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据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2025年8月9日22时许,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观看演出时被人猥亵。接警后,警方迅速行动,经调查查明,嫌疑人罗某某(男,25岁)于当晚21时50分许,在拱墅区东新街道某演出场所对一名女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当晚,警方就在嫌疑人的住处将其成功抓获,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此,央广网采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进行了分析。徐伟介绍,我国法律对“猥亵”的规制分为两个层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手段,以及行为的危害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一般猥亵,如轻微的身体接触、言语挑逗等,尚未达到“强制”程度,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5到10日拘留;若情节严重,如多次猥亵、在公共场所以骚扰方式实施等,则处10到15日拘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超出“一般猥亵”范畴,则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该罪名的核心要件有二:其一,“强制”——即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无法或不敢反抗;其二,“猥亵”——即针对他人身体隐私部位或人格尊严实施的具有性意义的侵害行为,如抚摸、搂抱、亲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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