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后座男孩被压死缘何车企无责,法官谈了三个“焦点”

2025-08-17 13:08   法治日报

  本案中,车辆《用户手册》专门章节规定了“儿童保护装置”,明确要求“必须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并警告“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警示义务。

  更关键的是,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儿童在无监护状态下操作座椅,即便座椅上再增加标识,也无法避免监护人完全失察导致的危险。简单说,警示不能替代监护,法律不认可“有损害就一定是生产者责任”的逻辑。

  焦点三:监护职责在这类案件中为何如此重要?

  记者:法院认为事故核心是监护失职,这一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奚少君:监护是法律赋予父母“不可转让的责任”。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保护的义务,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家长存在多重监护失职:一是未给两岁多的幼儿使用安全座椅,事实上,很多地方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就规定,“未满4周岁儿童须使用安全座椅”。

  二是放任幼儿在行驶的车辆中脱离监护,让五岁孩子自行操作座椅,还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这种“监管真空”才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律始终强调,家庭监护是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产品责任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挡箭牌”。

  奚少君最后强调,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法律守护和家庭尽责。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明确法律边界,更在于传递一个重要理念:安全座椅是“生命座椅”,监护意识是“防护铠甲”;父母的观护是孩子身边最可靠的“安全气囊”。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