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王勾践剑”数字文创火了,侵权否?
2025-08-19 09:39 法治日报
近日,一则关于越王勾践剑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
8月8日下午,湖北省博物馆发布严正声明称:“越王勾践剑”为湖北省博物馆馆藏十大镇馆之宝之一。我馆2025年未授权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平台发行、销售与“越王勾践剑”相关的数字资产(文创)产品,此类产品与我馆无任何关联,如有侵权,我馆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图为湖北省博物馆严正声明截图。
据了解,8月8日10时,丝绸之路国际数字资产平台在中国大陆发售了越王勾践剑的数字文创产品,售价为一期每份38元/份(二期发行58元/份),其发行铸造总量显示为10000个。
截至8月16日,该数字文创产品流通数量显示为6571个。平台介绍显示,该数字资产以GLB格式发行,定位为数字文创类别,发行方为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
图为丝绸之路国际数字资产平台发布的越王勾践剑数字文创产品截图。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
数字文创产品
逐渐走入日常生活
有些甚至进入了流通渠道
然而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合伙人
湖北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律协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崔逢铭
问题一:文物本身作为国家所有,其数字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