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作为被告诉讼,且尚未审结,能否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人?
2025-08-19 16:08 茌平法院
鲁法案例【2025】409
案情简介
黄某因与邹某运输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邹某分期支付黄某运费95000元。邹某未按期履行,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与赵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案债权全部转让给赵某,赵某向法院申请变更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法院查询到,黄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其他法院有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且该案尚未审结,黄某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执行过程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必须符合依法转让的限定条件。本案中,黄某虽与赵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赵某,但黄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其他法院有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审结,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其现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赵某,存在可能损害黄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不符合依法转让的限定条件,赵某请求本院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裁定驳回申请人赵某的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