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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硝烟·一张报纸的抗战⑫丨一桩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

2025-08-22 06:56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主审法官为张伯秋,他的两旁是陪审官,一位是省临时参议会副议长马保三,另一位是省公安总局局长刘居英。

  张伯秋时年52岁,是根据地十分稀缺的法律专家。整个审理过程,他用认真耐心的态度,对每一个受审者作详细的审问。有一位受审者在陈述时说:“在羁押后没有受冤屈,待遇也很好,比在家里还要吃得好……”当时两旁听众闻言,均面露微笑。

  张伯秋认为,与旧司法机关相比,民主政府的司法机关在审判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证人的证词,只能作为参考材料的一种,“还必须把控诉人或告发人所提出的材料,以及司法机关本身多方面调查所得的一点一滴的材料,连同犯人的口供与证人的证词,共同加以详细的全盘的有系统的研究和分析综合,必使所有事实都丝丝入扣,毫无游移毫无遗憾,然后规定材料的去取,再讯问犯人。并且必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我们的材料都能丝丝入扣,毫无疑问时,才下判决”,这与旧司法机关“只以犯人的口供与证人的证词作为判决的事实”相比,无疑是大大的进步。

  依据这个原则审判后,主审法官张伯秋宣布:李庆藩先教唆,后加入实施杀人(帮助引诱李兆全)以正犯论,依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判处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四个嫌疑人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1942年,张伯秋在大众日报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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