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欧、韩、日和泰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25-08-28 16:10 商务部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苯酚
英文名称:Phenol
化学分子式:C6H5OH
产品描述:苯酚在常温下通常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溶于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温时稍溶于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力强,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广泛运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
根据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和2023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英力士美国公司 287.2%
(INEOS Americas LLC)
2. 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44.3%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 其他美国公司 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