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欧、韩、日和泰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25-08-28 16:10 商务部
欧盟公司:
所有欧盟公司 30.4%
韩国公司:
1.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2.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 (株)LG化学 12.6%
(LG CHEM, LTD.)
3. 其他韩国公司 23.7%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19.3%
(Mitsui Chemicals, Inc.)
2. 其他日本公司 27.0%
泰国公司:
1. 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0.6%
(PTT Global Chemic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
2. 其他泰国公司 28.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8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5年8月29日起执行
(来源:商务部网站)
责编: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