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范福生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5-09-10 17:13 山东高法
菏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福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范福生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其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已挽回部分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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