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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不构成“诬陷”

2025-09-11 17:04   法治日报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还原事件经过

  9月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何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链接下的评论截图,拟证明该说明并无过多关注;二是网友对《事件情况说明》的评论截图,拟证明该说明不符合公开道歉的形式。

  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二人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的截图,二是多家媒体就道歉内容进行转载报道的截图,拟证明罗某某、曾某某已通过公开媒体对何某某道歉。

  综合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和庭审过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即:2023年6月11日22时28分许,何某某乘坐地铁过程中,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闪光是否是摄像头发生争执,周围有乘客注意。巡逻至此处的地铁安保员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后随即放开,并询问纠纷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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