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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就《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9-13 19:53   网信中国

  第十五条 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是指系统在为电子单证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活动提供服务时,能稳定、持续运行并实现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功能的能力。

  评价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的因素包括:

  (一)适用于该系统的运行规则;

  (二)对系统所存储数据完整性的保障;

  (三)系统对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要求;

  (四)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该系统的能力;

  (五)该系统所使用的硬件和软件的安全性;

  (六)该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七)该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

  (八)该系统是否定期接受独立机构的审计及其频次和范围;

  (九)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认证机构就该系统可靠性作出的认证;

  (十)相关技术标准;

  (十一)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和用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企业用户身份核验认证、授权操作、自我管理、按需提供、安全可靠等功能,能有效支撑电子单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电子身份验证服务系统,和具备自然人身份核验功能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权威匿名身份认证系统,保障货物贸易、运输的安全便利。

  第十七条 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系统可靠性认证,规范开展电子单证系统建设与运维服务工作。

  电子单证签发人使用的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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