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9-13 19:53 网信中国
第二十一条 向境外提供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国际贸易、跨境运输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与电子单证相关的数据向境外提供,如果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或者所涉个人信息仅为签发、转让、质押电子单证或行使电子单证权利所必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电子单证的类型、技术特点、行业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管理规则或者指南,完善管理方式,鼓励电子单证的应用与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电子单证系统建设运营和电子单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与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