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印发:不得自我炒作、借教敛财
2025-09-16 10:33 “统战新语”微信公号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规范,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范的宗教教职人员是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境外网站平台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香港、澳门、台湾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内实施网络行为,参照本规范执行。
(“统战新语”微信公号)
责编:马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