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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印发:不得自我炒作、借教敛财

2025-09-16 10:33   “统战新语”微信公号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使用网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不得自我炒作,借宗教话题和内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的信息,不得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干预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内容。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与境外势力勾连,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展示、穿戴、推销宗教极端服饰,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灌输宗教思想、诱导信教,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涉宗教教育培训、夏(冬)令营等,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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