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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印发:不得自我炒作、借教敛财

2025-09-16 10:33   “统战新语”微信公号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印发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公布施行,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

  《行为规范》共18条,对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行为规范》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自我炒作,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借教敛财等。

  《行为规范》全文如下。

  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模范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符合教规戒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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