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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⑩丨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对讲机案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3年12月14日,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泉州某公司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对讲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月18日,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对讲机。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对讲机2台和没收违法销售所得人民币119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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