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⑨丨河北省某电子经营部销售非法信号屏蔽器案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9月6日,对该电子经营部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8日向该电子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电子经营部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0月31日,执法部门对该电子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该电子经营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涉案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要求,对该电子经营部进行责令改正,作出没收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40台以及违法所得1156.56元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部门同步告知该电子经营部合法销售建议。该电子经营部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