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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④丨贵州省黔东南州罗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7月8日,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8月12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罗某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罗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涉案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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