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②丨山西朔州孙某擅自使用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引发国际投诉案
2025-09-17 16:27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微信公众号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9月13日,朔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孙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向孙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9月27日,执法人员对孙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朔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孙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部门同步告知当事人合规建议。孙某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