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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②丨山西朔州孙某擅自使用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引发国际投诉案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迅速响应高效处置,全力化解有害干扰。针对该案件可能引发涉外影响,执法部门以消除有害干扰隐患为首要任务,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克服干扰源地处露天煤矿矿区、地形地貌复杂、排查难度大等不利因素,利用行政协调和无线电监测技术手段,高效、准确的定位干扰源位置,并立即组织无线电发射设备核验、开关机试验等取证工作,有效维护了国家形象。

  执法普法双管齐下,推动整改消除影响。办案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现场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促使当事人孙某深刻认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后果,主动拆除设备并接受行政处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监管服务同步推进,有效服务实际需求。实施“执法+服务”工作模式,跳出“罚单式监管局限”,将事后监管变事前服务,主动延伸服务链条,提供无线电管理政策,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电磁环境测试,指导当事方依法申请使用合规频率,同步完成无线电执照申办手续,为当事方发展提供了优质服务。

  

责编: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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