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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足金观音像”拍卖后被指为铜像:买家起诉,将进行鉴定质证

2024-10-14 20:32   澎湃新闻

  刑事案件未获立案,邱先生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将拍卖方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委托方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评估方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邱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退还原告拍卖款84.5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法院判令前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拍卖款三倍的赔偿等,请求判令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答辩称,拍卖款系评审中心实际收取,原告主张由交易中心退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同时,该公司还答辩称,其已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和品质,并实际预展了拍卖标的物供竞买人鉴别,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答辩称,本案应为拍卖合同纠纷,其并非拍卖合同相对方,原告直接起诉其系主体错误,法院应予以驳回。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认为,案涉拍卖物经原告取走后,长时间置于原告单独自行控制之下,其再行返回时无法保证和证明返回物与原物的一致性。评审中心称,原告从取走涉案拍卖物到返回之间的时间为两个多小时,“期间有充足的时间空间存在其他可能”。

  此外,评审中心称,因本次拍卖物的特殊性,专门设置了提前实地看样流程,方便意向竞拍人提前了解和查验拍品,准确把握拍品的品质和真伪;在原告提货前,财政厅公物仓工作人员也多次提醒取货之前要严格检验,前述权利,原告均放弃行使,应自行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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