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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重疾险后,手术方式与合同不一致能否理赔?法院判了

2024-10-16 14:39   人民日报

  在保险合同中,限定“开胸”或“开腹”手术方式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合同未依法将该免责条款以醒目方式标明。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患者而言创伤更小、死亡率更低、并发症发生率更低的治疗方式会取代原先的治疗方式。保险公司限定了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也违背合同目的。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合同(重疾险)的真实意思是转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即使保险条款中列明治疗方式,如果该治疗方式与合同目的相悖,保险公司不能以该约定为由免除自身保险赔付责任。

  水果湖法庭庭长殷晓艳介绍,现实中,一些保险公司对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拒赔的情况,或限定治疗方式,或限定疾病必须伴有某些并发症,或限定疾病的程度和治疗过程等等。对这些限缩解释,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说明,同时,还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否则,即使保险合同中有这些条款,法院也不支持保险公司借此拒赔。

  报道来源:《人民日报》2024.10.16 第11版

责编: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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