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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泰安住房公积金贷款!10月17日起执行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内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的限制

  1.借款人购买泰安市(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且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不再限制购房套内面积。

  2.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得用于购买商用、商住两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投资等其他用途。

  (二)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高品质住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二、其他

  1.本次政策调整涉及的贷款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仍依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责编:李汶
审签: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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