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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施行!威海辅警管理办法修改

2024-10-18 09:37   威海发布

  依据省条例的规定,将辅警的招聘工作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并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依法与辅警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期限和试用期。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六类人员。其中,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三类人员可以定向录用为辅警。明确了不得招聘为辅警的人员,包括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等八类人员。

  进一步明确辅警的待遇保障

  依据省条例规定并结合威海实际,进一步加强了辅警的待遇保障。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工会经费以及招聘、教育训练、装备、服装、表彰奖励、保险、住房公积金、抚恤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辅警的薪酬标准参照威海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核定,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规定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人民警察及公安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调整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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