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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山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的公告

2024-10-18 15:15   兰山市场监管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国网兰山区供电公司、各相关转供电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 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我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现将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规范用电、充电费用

  1.用电价格。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电网企业会同各镇(街)或社区协调供电方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用电价格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为运营企业供电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电价格。

  2.充电费用。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经营服务费,充电电费和经营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原则上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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