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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答疑:酒店发现偷拍探头,经营者“不知者不怪”合法吗?

2024-10-27 07:51   法治日报社区版

  一博主此前发布视频称,在几家民宿内发现了多个偷拍摄像头,并因此遭到民宿业主等人的围殴。在该事件中,偷拍装置并非民宿业主自行安装,当地警方已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与民宿业主并不相识。

  偷拍者侵害了住客的哪些合法权利?涉事酒店民宿能否以不知情为由“置身事外”?住客发现有针孔摄像头该怎么办?本期【你问我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偷拍行为侵犯了住店客人的哪些权利?

  答:偷拍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巨大,主要侵犯住客的以下几种权利:

  一是隐私权。民法典确立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或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及身体私密部位。

  二是肖像权。民法典明确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

  三是名誉权。如果偷拍者泄露、流传、公开偷拍内容,或采取添加不当的标题、评论等方式,降低了被偷拍者的社会评价,还可能构成民法典规定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四是个人信息权益。偷拍图片、视频内容很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包括面部特征、身体特征、行为以及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这不仅违反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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