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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答疑:酒店发现偷拍探头,经营者“不知者不怪”合法吗?

2024-10-27 07:51   法治日报社区版

  问:发现针孔摄像头,酒店能否以不知情为由“置身事外”?

  答:在偷拍行为中,即便酒店事先不知情,其对客房内存在窥私摄像头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目前已有部分酒店配备了摄像头检测设备,并将此列为质检标准,如若酒店已在能力限度内尽可能采取了防范、制止偷拍行为的措施,则不应过于苛责。

  问:偷拍者可能面临何种处罚?

  答: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均属于人格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犯人格权行为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被侵权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除民事侵权责任外,偷拍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以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偷拍者将面临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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