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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发布多项举措 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管工作

2024-10-28 10:14   山东药品监管

  为严格落实企业报告责任,《通告》还明确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分别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和受托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山东省药监局检查分局报告。对《办法》第四十九条中“特殊购药需求”进行了细化,对购药单位的报告和使用责任进行了明确。

  此外,《通告》还对各级药监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要求,要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和许可管理,加强药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销售假劣药品以及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围绕严格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经营使用活动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提升药品经营监管效能。《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责编:辛明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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