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财经丨新湖集团身陷百亿矿权纠纷 或遭“远洋捕捞”式执法
2024-10-29 07:19 海报新闻
针对当前的判决,新湖集团感到无法理解。其认为,这对于斥资合法收购新疆宜化股权并持续投资经营14年的善意第三方来说,无疑是一场“飞来横祸”。
“如果是胡某等人以北京华易名义向蒋某行贿,行贿款应该出自公司或者几位股东共同分摊,不可能由胡某一人承担。但实际上,行贿款只来源于胡某自己的股权转让款,北京华易和其他股东并没有出资。”针对北京华易单位行贿案,记者在新湖集团提供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中看到,3位刑事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北京华易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忽视了犯罪所得与善意取得的本质不同。”上述专家认为,北京华易持有的新疆宜化股权不应被追缴,应当将其依法返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新湖集团对胡某行贿蒋某的行为并不知情,其于2010年合法收购北京华易全部股权后,同本案指控的单位行贿罪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涉及北京华易善意取得并经营十多年后形成的合法财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罔顾、回避新湖集团善意收购的基本事实,以一个根本不能成立的单位行贿为圈套,套住了善意第三人数百亿的资产。”上述专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