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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南大碎尸案受害者亲属:《他是谁》出品方仅同意删“婚外情”情节,不愿公开道歉

2024-12-18 10:43   大河报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郭春飞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由真人事迹、真实案例改编成影视、文学艺术作品,可能涉及著作权及人格权。

  她分析,从著作权角度看,真人真事是客观存在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一般情况下改编无需经过原型人物或近亲属的授权,这也遵循了国际上通行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但如果改编作品使用的素材涉及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作品,如传记等文字作品,则应事先获得授权。

  从人格权角度看,改编成影视、文学艺术作品,通常会采用戏剧性手法进行再创作,因此可能会与真实情况有所出入,如果存在歪曲事实的情节,便会有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风险。

  关于隐私权,值得注意的是,已过世的人依然享有隐私权,“对死者隐私的披露必然给死者家属的精神带来刺激和伤痛,死者的近亲属具有与死者的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因此,影视作品中如涉及人物原型的隐私,则应经过本人或近亲属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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