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东营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发布
2025-01-08 18:34 海报新闻
2024年6月,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仙河镇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款白酒标注了“汾酒”商标标识。执法人员扫描涉案商品防伪二维码后显示无法打开,商品无法追溯,且当事人不能说明提供者,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经查,该涉案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责编:康梦芸
审签:赵 静